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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心靈對話2
編審者為:mickey 於 週四, 四月 01 @ 03:50:00 CST
文章作者: mickey
藝術是心靈之意欲之產物。
我對藝術所下的第二個定義為:藝術是心靈之意欲力作用。藝術並不是自然的完全複製,而是意欲及技術二者結合後的結果。
「藝術」這個詞,本身即含有技藝的意思,在早期使用「Fine arts(美術)」來表示之(在此範疇下包含了建築、詩歌、繪畫、音樂、雕塑等),現代多用「art(藝術)」來表示。
由這個定義中,我明顯地表白了對藝術的看法,即藝術本身是主觀的,是心靈主觀下的產物。
心靈作為藝術之主宰者,它(心靈本身)便具有一種企圖,企圖藉由藝術來表白心靈自己意志及慾望(意欲,想像本身即是一種意欲)。心靈透過技術把它的意欲用藝術形式表白出來,並且希望這要表白的意欲能夠成為一種普遍的原則,不過這樣子的希望並不一定能實現,而可能僅是一種理想。
透過藝術鑑賞的教育,當時間到來的時候普遍原則也許可能會實現,但是多數的情況下,每個藝術品之中所隱含的那個心靈所要表白的意欲要成為一種普遍原則是極為困難的,因為,藝術是心靈主觀下的產物。只有在所有的鑑賞心靈(藝術鑑賞者)與藝術創作者心靈在透過藝術品為媒介之同時,能有一種不被阻隔的溝通存在,也僅有在所有的心靈之間之溝通後能夠產生共鳴時,這個普遍的原則才能成立。
在藝術本身即是一種心靈主觀下的產物的論點下,藝術是具有特殊性的。也就是說,藝術背後所隱含的意欲即使不能成為一種普遍的原則,它本身仍能為鑑賞者所接受時,它便可以稱之為藝術了,只不過此時這個被鑑賞者視為藝術的東西本身,其質的高低則與鑑賞者本身的鑑賞力之高低有著相當程度的關係。(藝術品的創作者本身亦具有鑑賞者的身份)
另一方面,如果純粹是由好的技術所製作出來的東西,而未與那心靈之意欲相結合時,這個東西即使能被普遍地接受,但是由於它並未能與接受者之心靈產生共鳴,此時,它只是一個徒具形式的產物,並不能被稱之為是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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